【資料處理】
一、本活動單位如因本活動需要所取得之個人資料於本活動範圍內處理使用,所搜集之個人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字號、聯絡方式等詳如該活動所填具之資料,參加者皆對前開為明白並同意使用之,絕無異議。
二、使用個人資料之期間依本活動單位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利用方式依自動化機器或以非自動化之方式為之。
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參與並提供資料者得行使權利如下:
(一)得向本活動單位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但本活動單位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活動單位請求補正或更正,但依法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活動單位請求停止搜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但依法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書面同意者,得不依請求為之。